七七事变(1937年7月7日)发生前,日本在华北及中国多地均有驻军(即通常所称的“日本支那驻屯军”等)。日本能够在中国本土合法或非法地长期维持驻军,其历史成因主要由以下几个历史契机与条约所导致:
1. 核心法律依据:《辛丑条约》(1901年)这是日本在华北地区(北京、天津、山海关沿线)拥有驻兵权的最直接、最根本的条约依据。
历史背景:1900年义和团运动及八国联军侵华后,清政府与11国签署了《辛丑条约》。
驻兵条款:条约第九款明确规定,各列强(包括日本、英国、法国、美国等)有权在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的12个战略要地驻扎军队,理由是“保护使馆及通信线路畅通”。
历史演变:日本利用这一条款,于1901年设立了“清国驻屯军”(辛丑条约签署后改称“支那驻屯军”),总部设在天津,并在北京东交民巷、丰台、廊坊、山海关等地长期驻扎部队。七七事变中在卢沟桥附近挑起事端的日军,正是这支支那驻屯军。
2. 日俄战争与《朴茨茅斯和约》(1905年)除了华北地区,日本在中国东北地区(满洲)也拥有庞大的驻军(即后来的“关东军”),其来源是日俄战争。
历史背景:1904年至1905年,日俄两国为争夺中国东北地区的控制权在中国领土上开战,俄国战败。
条约依据:通过1905年签订的《朴茨茅斯和约》以及清政府被迫签订的《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》,日本接管了俄国原在中国东北的各项特权,包括:
租借旅顺、大连(关东州)。
获得南满铁路及其沿线区域(铁路附属地)的控制权。
关东军的形成:日本以“保护南满铁路”为名,在铁路沿线驻扎了“铁路守备队”。1919年,日本将这些驻军和关东州守备司令部合并,正式组建了“关东军”。
3. 一战与“二十一条”及租界与领事裁判权除了华北和东北,日本还在上海、汉口等主要沿海沿江商埠建立了驻军或警备部队。
领事裁判权与护侨名义:列强依据早期的不平等条约在各大城市设立“租界”,并以保护本国侨民、领事馆和商业利益为由,长期派遣陆战队(如上海的“日本海军特别陆战队”)或军舰停泊在长江及沿海港口。
一战及“二十一条”扩展特权:一战期间,日本借口对德宣战强占了山东青岛及胶济铁路,并通过向袁世凯政府提出“二十一条”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在华驻军与控制范围。
4. 七七事变前夕的非法扩军与挑衅(1935—1936年)到了20世纪30年代,日本已经不满足于《辛丑条约》原定的驻兵规模,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增兵与非法挑衅:
九一八事变(1931年):关东军占领整个中国东北并建立伪满洲国,彻底将东北变为其军事基地。
策动“华北自治”与华北事变(1935年):日本通过《何梅协定》、《秦土协定》等,迫使国民政府军队撤出河北、察哈尔,削弱了中国在华北的防务力量。
大幅度非法扩兵(1936年):1936年,日本广田弘毅内阁通过了大幅增加华北驻军的决定。支那驻屯军的兵力从原来的1,000多人爆增至5,000余人,并配备了坦克、重炮、飞行队等重型攻击性武器,严重超出了《辛丑条约》原本限定的“防御性警卫”性质。
频繁演习与全面侵华准备:日军频繁在北京周边(如丰台、卢沟桥一带)举行针对中国军队的攻防演习,蚕食交通要道,最终在1937年7月7日以“寻挑失踪士兵”为借口制造了七七事变。
总结七七事变前日本在中国驻军,是晚清至民国时期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积累的恶果。日本利用《辛丑条约》获得了在华北驻兵的“法定合法性”,利用《朴茨茅斯和约》建立了东北关东军基地,随后又在30年代不断突破条约限制非法扩军、进行军事恫吓,最终将这些驻扎在中国领土上的军队变为了全面侵华的先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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